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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3月28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(江北办理点)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浙(2021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65107号 |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碶支行 | 亲亲家园50幢177号1102 | (2023)浙0203执801号 |
2 | 浙(2020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118218号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| 亲亲家园50幢177号1102 | (2023)浙0203执801号 |
3 | 浙(2020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129459号 |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| 天合财汇中心1、8号4-15 | (2023)浙0203执1013号 |
公告单位: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3月28日